关于开展2021年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评估的通知
2022-09-05 13:49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文旅发〔2022〕63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提升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绩效,市文化旅游局将开展2021年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市文化旅游局认定的一至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健在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本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前期已完成评估,不再参加本次评估。
二、时间范围
评估内容为评估对象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评估方式
区属代表性项目采取保护单位、传承人自评,区文化旅游局组织评估,市文化旅游局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属代表性项目采取保护单位、传承人自评,市文化旅游局审定的方式进行。
市文化旅游局抽查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采取审阅材料、听取汇报、实地评估等方式开展。
四、评估标准
(一)保护单位的评估标准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评估指标(试行)》(见附件1);
(二)传承人的评估标准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指标(试行)》(见附件2)。
五、评估内容
(一)保护单位
1.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保护规划、制度建设、经费保障、人员队伍、传承场所等基础保障工作情况;
2.市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图文、影音、实物资料和数字化建设等记录建档工作情况;
3.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措施、带徒授艺、社区认同、发展振兴、理论研究等传承发展工作情况;
4.围绕市级代表性项目开展宣传推广、社会普及、拓展传播、媒体宣传等工作情况。
(二)传承人
1.授徒情况,包括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核心技艺状况等;
2.传艺情况,包括向相关群体如青少年学生传艺情况,参加非遗进校园普及教育活动等;
3.参与宣传和交流情况,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等;
4.项目实践情况,包括从事生产、表演、创作等实践活动;
5.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情况,包括收集、保存相关实物或者资料、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自行开展或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研究活动等;
6.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传承补助经费使用记录、支出范围和绩效评价等;
7.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是否变更国籍,在项目所在地社区开展传承情况,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表彰和奖励情况,以及遵纪守法、社区认同和社会影响等情况。
六、评估程序
(一)自评
保护单位、传承人对本单位、本人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情况进行自评。
(二)评估
区文化旅游局对区属保护单位、传承人的自评情况进行评估,将自评、评估意见提交至市文化旅游局。
市属保护单位对本保护单位的传承人进行初评,将本单位自评、传承人自评和初评情况报市文化旅游局。
(三)抽查
市文化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各区文化旅游局 提交的自评和评估意见进行抽查评估。
(四)不参加评估
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经由相关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市、区文化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明确为“丧失传承能力”,可以不参加本次评估。
七、评估结果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市文化旅游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布。
(二)保护单位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由市文化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该保护单位不得申请当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文化旅游局撤销其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重新认定。
(三)传承人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由市文化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得申请当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文化旅游局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评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属保护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规范科学、以评促建的原则,抓实评估工作各项环节,形成长效化、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加强指导
保护单位、传承人开展自评时,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密切沟通协调,为评估对象特别是传承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保护单位要配合做好传承人的协调联络工作。
(三)细化评估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对保护单位、传承人自评情况进行细致认真的评估。对传承人自评情况进行评估时,应当征询保护单位的意见。向市文化旅游局提交的评估意见中,需明确等次。各区文化旅游局评估拟定为优秀的保护单位和传承人比例,不超过本区评估对象总数的10%。
市属保护单位要认真自评,对本保护单位的传承人自评情况进行细致认真的初评,初评需明确等次。初评拟定为优秀的传承人比例,不超过本保护单位评估对象总数的10%。
(四)提交材料
1.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本区市级保护单位及其传承人的自评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评分和等次,需填报的材料如下:
(1)由保护单位填写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自评表》(附件3)
(2)由传承人填写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活动自评表》(附件4)
(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5)
(4)《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6)
(5)《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评估意见表》(附件7)
(6)《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意见表》(附件8)
2.市属保护单位需填报的材料如下:
(1)《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自评表》(附件3)
(2)《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活动自评表》(附件4)
(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6)
(4)《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意见表》(附件8)
3.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拟不参加评估的传承人,区属保护单位向所在区文化旅游局提出申请,市属保护单位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拟不参加2021年度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申请表》(附件9)。
(五)提交时间
1.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将上述材料于9月28日前以纸质材料形式(一式一份)寄送至指定地址,并将电子版本发送至指定邮箱。
2.市属保护单位将上述材料于9月20日前以纸质材料形式(一式一份)寄送至指定地址,并将电子版本发送至指定邮箱。
3.各区文化旅游局和市属保护单位如有填报附件9的,请于9月14日前以纸质材料形式(一式一份)将申请表寄送至指定地址。市文化旅游局将在审核后予以反馈,审核不通过的,仍应继续参加本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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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咨询
市文化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张昕
电话:23118216
(二)材料提交
地 址:宝山区沪太路4788号环岛路2号
联系人:朱艺芸 电 话:15201932043
邮 箱:zhuyiyun2010@126.com(接收材料电子版本)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评估指标(试行)
2.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指标(试行)
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自评表
4.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自评表
5.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评估情况汇总表
6.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情况汇总表
7.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工作评估意见表
8.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意见表
9.拟不参加2021年度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申请表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08月31日
(联系人:张昕 联系电话:23118216)
- 附件1.doc
- 附件1:保护单位指标.docx
- 附件2:传承人指标.docx
- 附件3-1:保护单位自评表(传统音乐).docx
- 附件3-2:保护单位自评表(传统舞蹈).docx
- 附件3-3:保护单位自评表(传统戏剧).docx
- 附件3-4:保护单位自评表(曲艺).docx
- 附件3-5:保护单位自评表(民间文学).docx
- 附件3-6:保护单位自评表(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docx
- 附件3-7:保护单位自评表(传统美术).docx
- 附件3-8:保护单位自评表(传统技艺).docx
- 附件3-9:保护单位自评表(传统医药).docx
- 附件3-10:保护单位自评表(民俗).docx
- 附件5:保护单位评估汇总表.docx
-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