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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7-13 16:58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文物发〔2023〕4号

各区文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规定,为做好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可移动文物保护;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数据库建设和运维等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二、申报程序

  各单位通过“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zj.ncha.gov.cn/#/login)进行项目申报工作。

  重点项目申报:指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并符合《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补助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通过系统(重点项目模块)提交批复文件、报备的技术方案和预算文本,分别经区、市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文物局。最终由国家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控制数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系统予以公示。

  一般项目申报:指由市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并符合《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补助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通过系统(一般项目模块)提交批复文件、报备的技术方案和预算文本,由市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控制数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系统予以公示。

  三、申报要求

  (一)加强预算审核。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科学编制项目预算。项目如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申报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延续性项目、前期未安排资金的备选项目,可继续申请资金。

  (二)规范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其中,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由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凡越级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加强绩效管理。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实施绩效情况申报2024年资金。同一文保单位存在以前年度项目尚未实质开工的、项目结转资金已超过两年的、审计或绩效检查评价中存在问题且未整改完成的,一律不得申报资金。

  (四)报送资料要求。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系统报送项目资料。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形成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汇总填报《2024年度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绩效目标表,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纸质申请报告(盖章)报送市文物局(电子版发至邮箱46390510@qq.com),市文物局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文物局,过期将不予受理。电子文档包括项目立项、方案批复文件、项目预概算文本、项目绩效目标表。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物局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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