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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2021-08-04 14:27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评估制度,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于近期起草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起草,分总则、组织、实施、管理、附则共5章,共24条,对评估的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评估对象、实施主体和周期、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方式、评估内容、等次和结果应用、激励措施、动态管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网站上进行社会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期30天。

  特此公告。


  公示期间意见反馈:市文化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电话:23118215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4日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

工作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评估制度,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评估工作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科学、以评促建的原则。

二、组织

  第五条(评估对象)评估工作对象是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本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实施主体和周期)评估工作由市、区两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委托事务)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执行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评估标准)市文化和旅游局制订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标准。

  

三、实施

  第九条(评估程序)评估工作按照程序进行,分为自评估、区评估、市抽查评估。

  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对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情况进行一次自评估。

  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对区属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和自评情况提交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等市属保护单位,对本保护单位的传承人进行初评,并将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自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自评和初评情况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初审后,提交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各区、各保护单位提交的评估意见、自评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第十条(评估方式)评估工作方式包括审核材料、听取报告、实地考察等。

  第十一条(保护单位评估内容)评估保护单位,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保护规划、制度建设、经费保障、人员队伍、传承场所等基础保障工作情况;

  (二)市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图文、影音、实物资料和数字化建设等记录建档工作情况;

  (三)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措施、带徒授艺、社区认同、发展振兴、理论研究等传承发展工作情况;

  (四)围绕市级代表性项目开展宣传推广、社会普及、拓展传播、媒体宣传等工作情况;

  (五)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传承人评估内容)评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徒情况,包括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核心技艺状况等。

  (二)传艺情况,包括向相关群体如青少年学生传艺情况,参加非遗进校园普及教育活动等。

  (三)参与宣传和交流情况,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等。

  (四)项目实践情况,包括从事生产、表演、创作等实践活动。

  (五)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情况,包括收集、保存相关实物或者资料、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自行开展或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研究活动等。

  (六)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传承补助经费使用记录、支出范围和绩效评价等;

  (七)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是否变更国籍,在项目所在地社区开展传承情况,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表彰和奖励情况,以及遵纪守法、社区认同和社会影响等情况。

  第十三条(传承人因客观原因不参加评估) 对于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经由相关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参加当年度评估。

  第十四条(结果等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保护单位不合格的情况)经评估,发现保护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一)连续三年以上未组织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实践活动的;

  (二)无故拒绝为相关传承人或者传承人群开展传承实践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

  (三)对既有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不加以妥善维护和管理,导致严重损毁或者流失的;

  (四)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有虚假宣传、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该市级代表性项目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规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护单位义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传承人不合格的情况)经评估,发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未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传承实践活动的;

  (二)拒不配合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等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的;

  (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本人有虚假宣传、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该市级代表性项目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示、公布)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

  

四、管理

  第十八条(保护单位不合格整改)经评估,保护单位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间,该保护单位不得申请当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传承人不合格整改)经评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间,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得申请当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条(国家级项目评估结果的上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结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要求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其中,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且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撤销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取消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激励措施)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优秀的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动态管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评估档案,对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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